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最新征求意見稿賦予群眾更大權力
   村務公開是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作不透明,避免因徵地補償不透明等事項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最有效方法。但是,如果村官拒不公開村務怎麼辦?16日,《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(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征求意見稿”)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稿提出,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、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,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提起罷免。
   《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》正在省人大常委會接受審議,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和審議稿相比,本次的征求意見稿明顯加重了不公開村務的責任。規定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村民委員會,鄉、民族鄉、鎮人民政府、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,應當責令其限期公開;對弄虛作假、欺瞞村民的,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,責令其限期改正;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複行為的,鄉、民族鄉、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,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、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,可以提出罷免要求,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提起罷免。
  也就是說,對違法村官,不僅相關政府可以提出罷免,村民也有了罷免權。
   征求意見稿保留了必須公開的16項村務,同時規定涉及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的,應當每年公佈一次;涉及日常村務管理活動的事項,應當每季度公開一次;涉及財務的事項,應當每月公佈一次;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、重大決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,應當及時公開。定期公開的村務,應當在每年度、季度、月份結束之日起10日內公佈;及時公開的村務,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公佈。同時也對公開的時間做了硬性規定: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保留30日以上,當中涉及到財務、土地、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應當保留6個月以上。通過網絡公佈的村務內容保留期一般不少於1年。(記者黃麗娜) 編輯:實習編輯  (原標題:粵村務賦予群眾更大權力:村務不公開 村民有權罷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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